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,防城港市中院执行案件,租客搬离出租房。 钟曹摄
8年前,防城港的杜女士将自家的一栋楼房租给一家咖啡店,但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,房屋遭到对方两次装修改装、加建,且拒不修复,双方为此闹上法庭。经法院两次审理,咖啡店的经营者败诉,在法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后,仍拒绝腾退房屋。11月24日,在法官反复努力及人大代表的监督下,此案最终得以执行 1 出租房被过度装修起纠纷杜女士家住防城区山海大道,她跟家人建了一栋房屋,有四间临街铺面。2007年7月,经过协商,她将房屋出租给黄某用于经商,双方签订了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约定每月租金为3000元,租赁期为10年。 在《房屋租赁合同》中,杜女士和黄某作为甲乙双方约定:“乙方在使用该经营场地如需改变其原结构时,须经与甲方商量同意”、“在租赁期间,乙方确需改动房屋结构,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施工,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要修复给甲方”等条款。 合同签订后,黄某将这栋房屋用来开了一间咖啡店,并对该房屋进行第一次装修。2011年2月,他因出国留学,便委托其母温某管理租赁房屋及咖啡店生意。由于经营所需,2011年8月,温某对这栋出租房进行第二次装修。除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内、外墙及地面装修外,还对房屋进行了更深层次的装修。 杜女士及家人得知后,认为对方违约,多次要求温某修复,但对方只修复了部分,剩余部分拒不修复。因双方对应修复部分协商不成,2011年9月,杜女士及家人将对方起诉到防城法院。在涉诉期间,温某等人仍有拆除、加建等行为。 2 法院一审咖啡店败诉2012年3月,法院召集双方对该房屋进行实地勘验,杜女士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鉴定。随后,法院依法委托了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检测鉴定,结果为:因装修造成损坏而需要修复的费用为6.15万元。 经审理,法院查明,根据双方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规定,温某若要改变承租房屋的原结构,须征得杜女士等人的同意,造成房屋损坏的要进行修复。但在未经杜女士等人同意的情况下,温某擅自增开一楼大门、加建建筑物、拆除房屋墙体,钻孔等,并在杜女士等人多次要求修复后至今仍未完全修复。 法院认为,温某的装修行为已构成违约。因此,防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,温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退租赁的房屋,并支付6.15万元恢复房屋原状费用。 3 人大代表监督执行一审判决后,温某、黄某等人不服,上诉称自己没有进行任何所谓的“更深层次的装修”,只是为适应经营需要和美化房屋,按房屋原状进行的装潢装饰,其间多次交付租金,杜女士等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。此外,在2011年起诉时,杜女士已把房屋上锁,根本没有给予适当的时间来修复。他们还认为,鉴定机构不具备房屋鉴定的资质,鉴定出的维修费用过高。 去年12月,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。法院认定,温某、黄某的装修行为涉及承租房屋部分承重结构的变动,并存在扩建行为,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,温某腾退租赁的房屋,并恢复房屋原状。 然而,温某等人仍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,拒绝腾退房屋。今年5月,杜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 在执行中,办案法官首先给温某、黄某做工作,动员其执行法院判决,但未果。在此情况下,防城法院于向温某发出强制执行通知,限其在30日内腾退房屋,但对方仍“赖着”不走。执行法官仍没有放弃,亲自上门做温某工作,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,温某终于主动答应腾退房屋。 11月24日,为了确保执行过程公开公正,防城港中院邀请了该市人大代表现场监督执行。当天,温某主动叫了工人将房屋内的东西全部搬离并进行修复,争吵了几年的纠纷得以和谐化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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